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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视障老太求助遭误解”的警示

保持警惕不能恶意揣测

视障老太因迷路求助,被路人拍下视频并质疑“行为可疑”……近日,“长沙视障老太求助被误解”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

登上热搜

视障老太求助被误解

12月10日晚上,长沙五一广场附近,一位女生发布了一段视频,记录了她与一位自称失明老太太的相遇——视频中,女生描述老太太“专找女性”求助,且“能够看手机”,这让她感到不安。“感觉不对劲,为什么偏偏挑女性,路边也有男性,我马上出去把那个小女孩叫过来,叫她别去小心点……”她在帖文中强调,自己拒绝求助后,在朋友店门口看到另一位女孩正带着老太太走进小巷,她立即叫住那个女孩并提醒她小心。

仅从视频来看,女生的警惕似乎并非毫无缘由。然而,随着视频关注度上升,事件性质开始发生变化,视频经过不断转载、加工,甚至有网络博主称这位老太太是“拐卖女性的人贩子”。

而随着媒体的进一步调查,事件的另一面逐渐显露——据媒体报道,视频中的老太太是73岁的刘奶奶,她与年过九旬的母亲同住在事发地附近的退休教师公寓。当天,她因保姆临时有事,便尝试独自乘坐公交车回家。下车后,巷口车流人流嘈杂,她感到紧张,于是向路人求助。“我先听到有女生说话,就请她们帮忙送一段。有位女生陪我走了一小段,后来被人叫走了。之后又有人路过,但没有停留。最后是一位女士牵着我走到小区楼梯间,剩下的路我自己摸索了回去。”

而关于视频中提到的“老太太能看手机”这一疑点,事实是刘奶奶使用的手机具备读屏功能,通过语音反馈操作,她可以“听”手机,而非“看”手机,这类辅助技术是视障人士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

>>热议

多问一句

让判断走在指控之前

据了解,刘奶奶最初对网上的热议毫不知情,直到次日在常去的按摩店,熟人才告诉她“你被网暴了,还上了热搜第二”。“我气得要死,为什么要这样冤枉我?怎么会碰到这样的事?”刘奶奶称自己家人都从事教育,受到这种指责实在委屈。

事发后,辖区社区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上门对刘奶奶进行了安抚,并证实她确实持有视力一级残疾证明。社区人员也表示,平时常有邻居看见刘奶奶独自出行时主动上前搀扶,邻里关系融洽。

“看到老人持残疾证、用读屏手机的细节,心里特别难受。”事件真相大白后,很多人批评部分自媒体博主为流量夸大事实,称“开局一段视频,内容全靠编,带完节奏又隐身,留给老人的只有伤害。”也有网友反思“警惕心”与“信任”之间的边界——“女生当时提醒同行者,本是善意的举动,但未经核实便发布,却可能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被冷漠包围。希望刘奶奶不要因为这次风波,再不敢向陌生人开口。”

还有更多人关注视障群体出行困境,有声音表示,“我们反对盲目善良,但也别让警惕变成刀刃。下次在街头遇到求助,或许可以多问一句、多陪一步,让判断走在指控之前。”

律师说法

信息首次公开传播者负有对事实基本的核实义务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表示,法律鼓励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也保护公民对可疑情况保持合理警惕的权利,但这种警惕不能异化为基于猜测的“有罪推定”和公开指控。

法律所倡导的是在行使“警惕权”时采取对他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方式,例如,现场提醒同伴、向公安机关核实或求助,而不是将未经验证的怀疑公开发布至网络空间。最后,对于求助者,尤其是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社会应保有基本的善意和信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多问一句、多陪一步”,既能有效核实情况,也能避免误伤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朱长江说,对于最初拍摄并发布视频的女生,其行为虽可能出于个人安全防范的善意提醒,但在法律层面上,仍可能构成对刘奶奶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发布者在视频中描述老人“专找女性求助”“能够看手机”,并暗示其“行为可疑”,这些言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对刘奶奶品德、行为的负面公开评价。

视频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已为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发布者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基于主观猜测发布可能贬低他人人格的信息,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便初衷是提醒他人,但其作为信息的首次公开传播者,负有对事实基本的核实义务。事件发酵后,刘奶奶被贴上“人贩子”标签,其社会评价客观上已遭到严重贬损,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即便出于“善意提醒”,但因其言论失实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视频发布者仍可能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乃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博取流量恶意加工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相较于最初发布者,那些为博取流量而恶意加工、编造谣言并进行传播的网络博主,其法律责任更为严重,可能涉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个层面。”朱长江说,首先,恶意编造并传播谣言的行为,是典型的诽谤行为,严重侵害刘奶奶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刘奶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编造“拐卖人口”的谣言,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法对相关博主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情节严重者,可能触及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等情形,可能构成“情节严重”。此外,如果编造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拐卖妇女”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针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施网络暴力,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刘奶奶作为持有视力一级残疾证明的老年人,正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弱势群体,若有博主恶意对刘奶奶实施诽谤,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网友传播信息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避免成为谣言“放大器”

朱长江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参与信息传播的网友都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虽然法律主要规制信息的初始捏造者和恶意传播者,但普通网友在转发、评论时,若对明显可能失实、诽谤或侵权的信息未加甄别便盲目扩散,客观上充当了谣言传播的“放大器”,扩大了损害后果。

从法律角度而言,大量网友的跟风传播、不当评论,共同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场景,虽然难以追究每一个转发者的单独责任,但这种集体行为是损害后果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广大网友应秉持理性、负责任的态度,对未经证实的涉及他人严重负面评价的信息保持警惕,不轻信、不盲从、不随手转发。这是网络公民素养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自身卷入潜在法律纠纷的理性选择。

“对个人而言,网络发声须谨慎。发布涉及他人行为品德的言论前,应尽到基本核实义务。对信息传播者而言,自媒体博主及网络大V应严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不得为追求流量而捏造、歪曲事实。对社会与平台而言,网络平台需进一步完善不实信息预警、核查与处置机制,防止个案被恶意炒作放大。”朱长江说,在人人握有麦克风的时代,法律权利与责任相伴相生。每个人行使维护自身安全与表达关切的权利绝不能以践踏他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为代价。唯有在法治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审慎为态度,方能构建一个既安全又温暖、既警惕又信任的社会环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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