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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未拴绳被撞 7千多诊疗费谁来付

宠物犬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损失怎样分担,既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也考验着法律对“人与宠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近日,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以明确判决厘清了宠物主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边界。

去年11月,郑某驾驶机动车沿某村公路正常行驶时,突然与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犬相撞,导致宠物犬受伤。犬只主人何某随即将宠物送往宠物医院救治,累计支付诊疗费7193元。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何某遂将驾驶人郑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诊疗费用。

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案件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事故发生时原告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没有妥善管理,而是放任其在公路上活动,原告对该行为的危险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了危险性却选择予以放任,故原告对宠物犬被撞伤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当对损害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75%。郑某在公路上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一般过失,其应当对损害的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即25%。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5193元,由保险公司按25%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298元;何某自行承担75%的损失,其主张的其余赔偿诉求被依法驳回。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记者手记:此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一起具体纠纷,更向社会传递了明确导向:宠物主人在享受饲养乐趣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尤其是在公共区域,拴绳、佩戴标识等措施不仅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避免自身财产损失的关键。而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也应保持审慎注意,主动避让突发情况,共同维护道路通行安全与公共秩序。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刘杰 通讯员 李思彤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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