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一起此前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2017年6月,男子魏某和女子汤某经双方朋友介绍认识(此时魏某已经结婚,汤某辩称对魏某已结婚一事并不知情),后接触中产生好感,偶有以朋友身份约见。2019年12月24日,双方为魏某庆祝生日并发生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双方并未公开之间关系。
2020年3月至5月间,两人决裂不再联系,5月中旬汤某告知魏某自己可能怀孕,经过多次沟通后,汤某同意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并签订协议,签订后汤某经检查并未怀孕。《分手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决定分手,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需分期支付汤某现金280000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0000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对汤某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向汤某推荐使用P2P投资致汤某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
同日,魏某向汤某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在2018年7月13日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魏某由借条签订之日开始分期向出借人共支付280000元,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不支付,按所欠总金额8%支付利息”。
据悉,其后魏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陆续向汤某支付款项合计58451.57元。
2021年5月,魏某就和汤某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计58451.57元;3.判决被告返还因被告检查身体而支出的费用共计15119.98元。反诉原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魏某立即向汤某支付余款221548.43元,并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有效。从协议内容来看,约定的28万元实质包括投资亏损、怀孕流产致身体损伤、精神损失等部分。首先对于投资亏损,汤某称系受到魏某熏陶、怂恿、鼓动并按照魏某指示投资导致后期亏损,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汤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晓投资风险。本案并无确切证据表明汤某是在受到欺骗、不知情情况下将投资款项交由魏某全权处理而致亏损,其所提交证据难以认定魏某与所述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其次,关于流产致身体损伤,根据双方证据,签订协议当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汤某并未怀孕,更无流产一说;再次,双方在相处期间亦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对外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分割财产的情况;故本案协议所载28万元费用实际是双方为结束情感、由魏某向汤某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同时,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借条》亦并无借贷之意及借贷事实发生,只不过为该“分手费”“披上了一层外衣”而已。
从协议性质来看,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鉴于此,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均属无效。至于魏某结婚已否、汤某对此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上述认定。
对于魏某诉请要求汤某返还相应款项的意见,经查,该款项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支付于协议签订之后。对于协议签订之前部分,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所自愿支出的费用,其主张返还理据不足;而对于协议签订之后部分,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自愿履行,故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无效;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汤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曾经的甜蜜该如何“结算”?
一纸协议,能否真正为情感的创伤“定价”?当情感的纠葛诉诸于白纸黑字的契约,其背后是自愿的补偿,还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类似这样的案例也并非孤例……
案例1 写下3万元借条充当分手费,不具有法律效力
白某(女)与刘某(男)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自2016年相识,2020年分手,约定“分手费”3万元。2020年9月17日,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白某出具3万元借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但是刘某签字后一直不肯给付该3万元,于是白某诉至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出具“欠条”,但实际系白某、刘某之间因为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白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欠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故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实际交付。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为“分手费”披上一层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效力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2 情侣分手后签百万补偿协议,法院认定无效
阿蕾与小刚于2017年底相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0月,阿蕾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小刚得知后劝说她流产。同年11月,小刚陪同阿蕾前往医院进行了堕胎手术,2人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了结关系,且小刚愿意支付阿蕾100万元作为补偿。此后,小刚未曾支付过任何款项,阿蕾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刚根据协议书,向自己支付100万元及逾期利息30万元。
经查,2019年4月,小刚曾出具过1张欠条,内容为:今欠阿蕾100万元,拟于2019年5月底归还,若逾期不还,则承担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阿蕾认为,欠条是小刚对其未履行协议约定付款义务的行为予以确认;小刚表示,协议和欠条均是在阿蕾情绪不稳、吵闹甚至报警的情况下被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阿蕾和小刚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协议亦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具有与人身关系相关联的内容,带有人身权利属性,并且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善良风俗相悖,属于无效约定。
因此,协议及欠条均被判无效,法院遂驳回阿蕾的诉讼请求。
>>释法
“分手费”为何难获法律认可?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正是分手费难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核心依据。
朱长江说,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也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隐形防线。从情感属性来看,恋爱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其核心是情感的自愿联结与自然解除,一旦用金钱量化情感创伤,不仅消解了情感的严肃性,更易引发情感交易的道德风险。例如在魏某与汤某案中,双方协议将精神创伤、身体痛苦与P2P投资亏损捆绑,约定28万元分手费,看似是“自愿补偿”,实则是用金钱掩盖情感纠葛的本质——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方式属于社会陋习,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社会影响来看,若法律认可分手费,可能变相纵容不当婚恋关系。比如已婚者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分手后以分手费补偿对方,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违反,若分手费得到法律支持,反而会成为不当关系的保护伞。正如案例2中,阿蕾与小刚因堕胎签订100万元补偿协议,法院指出:“此类协议带有人身权利属性,若认可其效力,将冲击社会对婚恋关系的基本道德认知。”
可见,法律不保护分手费,并非否定情感纠纷的复杂性,而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的底线——情感纠葛应通过理性沟通解决,而非用金钱定价;民事行为需符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要求,否则即便签订协议,也无法获得法律的强制执行。
朱长江认为,在不少案例中,当事人不仅签订《分手协议书》,还以借条、欠条的形式为分手费加码,试图通过借贷的外衣规避法律对分手费的否定性评价。但从法院判决来看,这类协议与借条几乎均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法律层面如何判断其无效,实践中法院会从哪些角度考量?
朱长江介绍,一是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合同的有效性以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前提,无论是《分手协议书》还是借条,若缺乏对应的法律关系支撑,本质上就是虚假合意,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从《分手协议书》来看,其无效的关键在于无合法补偿事由;从借条来看,其无效的核心在于无真实借贷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意味着,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但与分手费相关的借条,往往缺乏真实的借贷行为。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协议内容与事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实际履行行为。若发现协议或借条是为分手费服务,缺乏真实的补偿事由或借贷事实,就会认定其为虚假合同,进而否定其效力。
二是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协议内容看似合理,若其本质是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仍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法院判断此类协议效力的底线标准。公序良俗对判断分手费相关协议效力具有一票否决权。即便协议条款完备、双方自愿签署,只要其本质是分手费,触碰公序良俗的红线,就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三是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生效需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若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即便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不过在分手费案例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非法院考量的核心——即便不存在胁迫,只要协议本质是分手费,仍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综上,法院认定《分手协议书》与借条无效,本质上是对虚假法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的否定。这也提醒大众:试图用协议、借条为分手费包装,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因虚假诉讼面临法律风险。
>>提醒
恋爱中往来款项如何区分处理?
分手费不被法律保护,但恋爱期间的往来款项并非均不受法律保护。朱长江表示,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款项的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厘清这些款项的法律边界,不仅能减少分手纠纷,更能帮助大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财产观。
例如,恋爱期间,双方为维系感情而支出的小额费用,如共同吃饭、看电影、赠送生日礼物、节日红包(如520元、1314元)等,属于日常赠与。这类支出是双方自愿的情感投入,不附加任何条件,即便分手后,一方主张返还,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日常赠与是恋爱关系的正常组成部分,若允许随意返还,会过度干预私人情感生活,违背婚恋关系的伦理属性。
与日常赠与不同,若款项是基于结婚等特定目的支出,且目的最终未达成,一方可主张返还。这类款项常见的有:大额彩礼、为筹备婚礼的支出等。例如,男方为结婚向女方支付10万元彩礼,后双方分手未结婚,男方可依据“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未达成应返还”的规则,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又如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产,一方支付的首付款,若最终未购房且恋爱关系终止,支付方可主张返还该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款项的返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特定目的”(如书面约定、聊天记录证明),二是目的确未达成。若无法证明特定目的,可能被认定为日常赠与,不予返还。
“婚恋关系的核心是情感与责任,而非金钱交易。分手费协议本质上是对婚恋关系的异化,不仅无法解决情感纠葛,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朱长江说,大众应树立“尊重他人、诚信友善”的婚恋观,分手时理性沟通,避免用金钱量化情感,共同维护健康的社会婚恋秩序。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刘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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