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毕诗成

您的位置: 电子报 > 天下新闻 > 正文

本想当网红却倒欠十万元?

“想成为网红吗?想拥有百万粉丝吗?我公司为你全方位打造!助力你成为顶流主播!”面对直播公司抛来的“橄榄枝”,陕西一怀揣“网红梦”的女子随即签署了《艺人合同》,进入网络直播领域。谁知半年后,该公司一纸诉状向她索赔违约金10万余元。

>>案情回顾:签3年《艺人合同》执行半年后因故停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了解到,2023年5月,来自陕西汉中的小雯(化名)与西安市某文化公司签订《艺人合同》。双方约定,公司作为小雯在线上演绎平台的独家合作方,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享有所运营账号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合作期限三年,每月直播不得低于26个有效天,每日直播累计达5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合同签约费15000元,作为公司邀约小雯加入并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小雯的合作费用。如小雯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从事直播业务有效时间达到约定期限,则公司不得要求返还签约费。如小雯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或直播时间未达标,公司有权要求小雯退还该签约费并按照“最高月收益×未履约月份数”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向小雯支付了签约费15000元,小雯直播了6个月后停播。

>>焦点一:格式合同是否有效?违约原因能否站得住脚?

该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小雯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小雯退还签约费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余元。小雯认为,双方间《艺人合同》系格式合同,应属无效;自己因身体欠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停播是客观原因导致,不属于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艺人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据双方证据显示,合同中并未有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公司责任、加重小雯责任、限制小雯主要权利等内容,且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已进行加粗提示,同时小雯并未提交合同应属无效的其他证据;小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网络直播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网络直播等义务。故对小雯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小雯提交了诊断证明,认为停播系客观原因导致。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轻度抑郁症脑部功能报告并不是来自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未达到与本案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不能构成其不能继续直播的不可抗力因素。小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直播时间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长,且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停播后再未复播,以上行为已构成违约。

>>焦点二:1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签约费是否需退还?

本案中,双方《艺人合同》虽约定违约金按照“最高月收益×未履约的月份数”计算,但小雯辩称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法院亦应依据公平原则,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予以调整。原告按小雯最高月收益3400元×30个未播月,计算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支付违约金。

对此,法院认为,网络直播收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公司以小雯直播最高收益月作为标准,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作为损失,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公司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小雯投入的经济损失金额及因小雯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故认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投入、小雯对公司创造的直播收益、小雯的知名度、直播收益、直播期限、违约情节等因素,对小雯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酌情调整为15000元。同时,小雯还应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签约费15000元。

>>法官提醒

审慎对待合同条款

避免盲目逐利

该案承办法官孟娇提醒,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对待合同条款内容,避免盲目逐利,拒绝不平等约定,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网络直播公司在拟定合同内容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天价违约金条款,不应使格式条款成为压榨他人利益的工具,健全成本投入和收益分配规则,减少因收益分配不均引发的纠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建花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