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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杨坤起诉网红模仿者上热搜

模仿的边界在哪儿?

近日,娱乐圈又添一桩“模仿与侵权”的争议大戏——歌手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侵犯名誉权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全网热议。

杨坤起诉网红模仿者

法律边界问题引热议

据媒体报道,歌手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侵犯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事件的起因是这两位自称“杨坤粉丝”的搞笑博主,因模仿杨坤的造型、动作和经典梗被本尊告上法庭。两位网红在视频中委屈喊冤:“我们天塌了!没提名字也没恶意,怎么就侵权了?”

“四川芬达”的争议点在于他们的模仿方式:从杨坤标志性的《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到“32场演唱会”的经典台词,再到直播中P上综艺LO-GO的背景板,甚至连杨坤的声线和动作都被夸张复刻。尽管他们坚称“视频纯属搞笑,从未点名道姓”,但法律专家指出,是否侵权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提及姓名。若模仿内容通过特定造型、行为或元素让公众明确联想到明星本人,且存在丑化或贬低性质,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这场官司也让“山寨明星”的灰色地带再次浮出水面。近年来,短视频平台涌现出大量模仿明星的账号,比如“鹿哈”“王二博”等,通过蹭热度赚取流量甚至商业变现。然而,这类行为往往游走在法律边缘。有律师认为,模仿的底线在于“合理且善意”,若以侮辱、诋毁为目的,或为谋利而过度消费明星形象,即便打着“搞笑”旗号,也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事实上,明星起诉模仿者并非孤例。此前蔡徐坤也曾因肖像权纠纷将商家告上法庭,而“山寨明星”们大多选择改名或转型以规避风险。

模仿与侵权仅一步之遥

这些行为有风险

有专家指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明星,但模仿明星这一行为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第一,模仿活动不得侵犯原表演者所表演作品的著作权。无论原表演的作品是什么形式,模仿者在任何时候都负有合法使用作品,合法获得该作品表演权的义务。尤其在某些情况之下,原表演者同作品的著作权人可能合二为一。比如说自编自演、即兴表演等,如果原表演者(在此法律关系下称为作者更为恰当)拒绝授权第三方对该作品进行表演,那么这时的模仿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侵犯了原表演者(作者)的权利。

第二,模仿活动不得对被模仿者的形象有所贬损、歪曲,比如说模仿者对原表演者进行恶意的模仿,突出或者夸张被模仿者的缺陷等,哗众取宠,否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由于恶意的模仿行为很有可能使得被模仿者的艺术声誉受到不良的影响,原表演者可以对此主张自身的权利。

第三,模仿他人表演的活动不得在表演中过分突出和宣扬被模仿者的姓名,隐瞒或缩小自己的姓名,导致公众产生极大的误解,从而招徕观众。这种非善意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模仿”范畴,而是一种“假冒”,严重侵犯了原表演者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原表演者名声和威望的一种侵犯。

第四,由于“模仿秀”演出常常出现在商业性活动中,演出的组织者或经营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势必会对该活动进行大量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炒作。在宣传炒作的过程中,除了要避免侵犯上述原表演者的权利之外,还要注意语言表达和宣传方式的适度。可以想象,如果模仿秀的活动声势过于浩大,原表演者实现其经济权利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受到其某种程度的冲击。尽管原表演者经济权利受到损害事实的发生只是一种可能,但并不是一定不会发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如果“模仿秀”活动对原表演者的确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组织的商业活动。

>>相关案例:

有人因模仿侵权赔钱

有人以模仿为名诈骗获刑

此前,一名模仿者丁某因模仿汪峰而承担了法律责任。据悉,丁某不仅模仿汪峰的舞台表演,甚至模仿汪峰求婚。在某次整形医院的宣传活动现场,丁某当众向一名“山寨章子怡”下跪求婚。然而,这一行为终于激怒了汪峰,此后,汪峰将丁某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汪峰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不难看出,“山寨明星”这一职业风险不小。而如果以模仿为名实施诈骗行为,则将面对刑事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演员靳东的诈骗案,并依法对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张阿姨被拉入了名为“靳东明星”的粉丝群。从2022年2月开始,张阿姨就在群里不断给一个叫“靳东”的用户充值打赏。不久后,该用户冒充靳东,以恋爱的名义加上了张阿姨的微信,从每天三顿饭的问候,到深夜聊家常,张阿姨逐渐在“偶像”的一声声嘘寒问暖中沦陷,先后向其转账近20万元。

然而张阿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这背后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某某就是这个犯罪团伙的首脑。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王某某陆续招募被告人高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陈某甲、林某、林某某、陈某乙等人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31万余元。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其他7名被告人假冒身份,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7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8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四川法治报、中国文化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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