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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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转移患病妹妹财产

法院撤销监护权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涉老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李伟、李军、李阿婆是兄妹,李阿婆年近七旬,未婚未育,四十多岁开始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先后长期在精神卫生中心、某护理院康复治疗。由于父母多年前均已去世,2015年,经兄妹三人协商一致,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二哥李军担任她的监护人。刚开始,李阿婆的银行存折均由其本人保管。

因李阿婆病情日益严重,2017年5月,李军接收和管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证件材料后,在未告知大哥李伟和妹妹李阿婆情况下,擅自将李阿婆的全部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入自己妻子账户;李军还陆续从李阿婆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提取银行存款合计43万余元。此外,李军将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李阿婆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

大哥李伟知道弟弟李军的行为后,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将妹妹李阿婆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李军却辩称转移被监护人78万余元银行存款系为李阿婆理财,提取李阿婆养老金均用其治疗疾病和日常生活,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票据没有保存,所以现在只能提供16万余元的票据及支出凭证。

>>法院裁判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李军无正当理由私自转移了李阿婆的全部存款,经人民法院多次释明后才将李阿婆78万余元款项转回李阿婆账户;其次,就提取的43万余元的支出部分,因李阿婆长期住院治疗,李军却只能提供16万余元医疗及护理票据,剩余27万余元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账目及支出凭证予以佐证。最后,李军在财产监护履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在长达六年的监护期内,不仅未提供具体支出明细等账册,亦未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亲友报告履行监护职责事项的情况。李军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此外,李军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事宜主要委托其妻处理,故李军的身体状况也并不适宜继续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

鉴于李伟有强烈意愿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结合李阿婆的实际人身照管及现状,综合考虑李伟的监护意愿、身体情况和精力状况是否适宜履行监护人职责,人民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确定由李伟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造成被监护人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常常将监护权与继承权混为一谈。实际上,监护人的身份并不直接赋予其继承被监护人遗产的权利,监护人身份与继承权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据上海高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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