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发布《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规范》(MZ/T234-2024)行业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规范共包括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跟进等十部分。规范的发布,有利于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针对居家失能老年群体需求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精准化的照护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
面向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服务,让老年人在家就能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形式。
依据GB/T42195,被评定为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其中,被评定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宜有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
■适老化改造
1、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配置等方式,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应符合MZ/T218的要求。
2、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老年人居家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进行改造,并可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辅助器具。
■智能化配置
1、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为其居家安装配备基础智能设备,并可根据其需求安装配备个性化的智能设备。
2、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探测报警、智能感应、活动监测等设备,具备实时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和活动情况、开展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等功能。
■上门照护服务
1、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与其照护需求、经济状况、个人意愿等相匹配的基础生活照护服务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基础生活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护、饮食照护、环境清洁等生活照护服务,体征观测、用药指导、护理协助、感染防控、安宁服务等基础照护服务;
——其他个性化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康复服务、心理支持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委托代办服务。
2、养老服务机构宜通过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指导,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
3、老年人有疾病诊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协助转介至有诊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受咨询
1、养老服务机构应通过咨询热线、咨询窗口,向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咨询,宜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咨询途径和方法。
2、养老服务机构宜对咨询的客户进行记录备案,并视情开展需求跟踪。
■受理申请
受理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申请。
■开展评估
1、养老服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按照GB/T42195要求进行能力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
2、养老服务机构对经评估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其需求提供或转介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制订方案
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经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协商一致,制订包括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和上门照护服务的整体服务方案。
■签订协议
1、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协议,结合服务方案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时间频次、服务期限、服务收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中,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首次签订协议的时间不宜低于6个月。
2、养老服务机构宜根据对老年人服务风险评估的情况,在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潜在的安全风险、责任认定及分担机制,也可制作风险告知书,将服务中的潜在安全风险告知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
■服务实施
1、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改造清单,为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确保其家庭与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具备及时响应和开展照护服务的条件。
2、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评估情况制定详细的上门照护计划,照护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频次;
——服务流程和规范;
——服务人员配置、所需设施设备及工具;
——服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
3、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上门照护计划,选派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明确团队人员职责分工,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频次、时间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4、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老年人服务档案的制作和管理,每次服务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服务过程,并由记录人员签字。
■服务终止
1、需要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由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应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因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居住场所变化等原因导致养老服务机构无法继续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也可提出终止服务,并协商做好协议解除事宜。
2、养老服务机构应与终止服务的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做好费用结算,并办理租赁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权属移交事宜。 据中国民政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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