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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高铁上制止『熊孩子』遭掌掴 她进行反击被认定『互殴』

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孩子家长先扇了女子一巴掌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先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据媒体报道,当日女子乘坐的是C6276次列车,列车始发站为峨眉山,终点站为广元。5月3日,孩子家长报警,上述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日凌晨,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该女子表示,她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她无法接受。

而江油车站铁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下一步公安局打算在网上发布这件事的通报,双方均受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有。

三个疑问需要厘清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梳理中可以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而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而言,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观点

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认为,从很多网友的角度来看,这位博主可能有些无辜。她先被熊孩子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而且她一个人面对对方多人,很容易唤起大家的同情。

但是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叶桢觉得这位博主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有这种遭遇,更好的选择是寻求帮助,比如求助乘警、列车员等在列车上维护秩序的这类人,而不是以暴制暴。

别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而记者梳理发现,网友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绝大多数普通网民表示,“不然以后可能遇到这类事的就是自己,我该怎么办?尺度怎么把握,我才能解决问题又可以全身而退?”

有资深法律人士指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司法的作用是要打击违法犯罪,并以此威慑再犯者,从而维护社会安定,让民众获得安全。“互殴”认定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普通公众对于生活当中类似无理蛮横又唯我独尊的现象已经忍无可忍,倘若打人惹事者的肆意妄为,得不到应有的教训,极有可能他们以后还会在社会生活中继续横行,于人于己于社会都会酿成更大的恶果,一味无原则的“以德报怨”只会助长他人的恶习,对社会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伤害。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互殴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多种观点,此事中认定的还手即互殴,此种情形的基本形态表现为一方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还手,形成两人对打局面。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人员经常会将此种情形认定为互殴,进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久而久之,“还手即互殴”成了一种习惯性的认定标准。

郭刚认为,该认定标准会给防卫者无故追加义务,导致正当防卫的虚置,造成犯罪圈的不当扩大。

他说,如果基于目前网上有的信息,从情理角度分析,当事人先被孩童侵扰,而后又被对方家长扇耳光继而还手,受人同情,从法理角度分析,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等综合判断,若当事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有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那么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万琼表示,正当防卫和“互殴”,实践中确实很难区分,但需要把握二者的实质,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受伤就对双方加以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看似“简单方便”,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既不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风向标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据央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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