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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受伤花了三万多元

起诉球友索赔 二审法院:不担责

踢球时因碰撞受伤,住院花了3.3万余元,薛某起诉要求球友赔偿,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球友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1年9月30日,薛某、陶某在球友自发组织的足球分组对抗比赛中因争抢发生碰撞,薛某倒地后称右腿受伤,遂离开球场。

第二天,薛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外半月板后角损伤等病症。薛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3万余元。薛某出院后与陶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陶某不认为自己存在责任并拒绝赔偿,薛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自愿参加足球娱乐活动,其应该意识到体育活动存在一定运动风险,属于“自甘风险”,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陶某在争抢足球过程中致薛某摔伤,陶某并未对争抢过程中的行为动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薛某受伤与陶某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陶某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薛某、陶某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但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竞技性、强对抗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参加该项运动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陶某在主观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依法改判: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球友不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中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宋亮说,一、从参与者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从现场的监控视频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陶某在对薛某进行防守时存在违反体育道德或比赛规则的情形。二、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方面进行判断。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在足球分组攻防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陶某在作出封堵或破坏的防守动作时经过深思熟虑,且必须做到合理规范;三、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方面进行判断。该次足球分组对抗活动属业余性质,但其风险性却高于日常的非对抗性体育活动,故对于业余参与者陶某的防守行为不能过于苛责。

法官介绍,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自愿参加文化体育运动,且其能够预见、认识并判断该活动存在的一定风险;

2.受害人遭受到损害;

3.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

参与者应做好安全防护

杜绝恶意犯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的空白。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指受害人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活动参与者应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年龄、身体条件及健康状况,并根据兴趣爱好选择自身适宜的活动项目。对于像足球、篮球等强对抗性的集体球类竞技运动项目,一方面在参加活动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活动前的热身运动,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活动中身体如有不适应适时休息,避免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在活动中应遵守比赛规则杜绝恶意犯规,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其他参与者实施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 华商报记者 刘立春 宁军

相关案例

大学生篮球赛场受伤 向对手索赔

法院二审改判:对手不担责

上海一大学的两名学生因一场篮球比赛而对簿公堂。

沈某和严某是上海一大学的两名学生,2019年10月11日,他们一起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两人分属两队,沈某为进攻方,严某为防守方。比赛开始,双方开始了激烈对抗,比赛关键时刻,沈某纵身起跳上篮,严某亦立马起跳进行防守,本以为会是一次灌篮高手式的严防死守,未承想两人却在空中发生了碰撞,沈某摔倒在地,受伤没能爬起来,而严某也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

沈某出院后,起诉严某索赔医药费54000余元和律师费5000元。

2020年8月14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沈某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沈某未达伤残等级。沈某为此又支付了一笔鉴定费19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显示,严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篮球运动系高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当事人自愿参加对抗较为激烈的体育运动应当视为其自甘风险。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篮球运动可能存在受伤的风险,仍参加运动,应当对风险本身可能带来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严某对沈某的损伤承担50%赔偿责任,计27000余元,同时亦需承担沈某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严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严某上诉表示,沈某系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并在参加涉案篮球比赛时摔倒受伤,自己不存在用膝盖顶撞沈某的恶意犯规行为。

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沈某在摔倒受伤前,其与严某有身体接触,当值主裁吹罚严某犯规时的罚则是两罚一掷,与《篮球规则》第37.2.2条规定的违体犯规罚则相同。

其次,严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本案中,沈某在涉案篮球比赛中因对方参赛者严某的防守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尽管严某的防守行为构成违体犯规,但这并不必然能够使沈某有权请求严某承担侵权责任。严某在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021年6月22日,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认定该案情形应适用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并据此改判其他参赛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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