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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不怕事了”,法务部门主动“出击”

车主维权应有方 要防“侵权”反被诉

近日,西安发生了一起由车主维权而来的堵门事件,这不是西安的第一起车主维权堵门事件,很大概率上也不会是最后一起。不过,由于社交平台发展的越来越快,让类似的“维权”更容易引起关注,更容易被激化。

相较于堵门多半被劝和、安抚不同,上海车展车顶维权后,涉事方特斯拉将“车顶女士”诉诸法律,诉其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而在特斯拉法务部的相关诉讼中,这位站上车顶的张女士并不唯一。

随着在维权事件处理当中,以公关、客服部门为主逐渐向由法务部门主导演变,车主维权时如何避免侵犯车企的名誉权成为应该被关注的问题。

维权被索赔500万

车企开始“硬刚”车主

在“硬刚”车主方面,特斯拉在国内算是开风气之先。

去年5月,特斯拉法务部成立,6月1日官方微博账号开通,如今已经起诉了多个媒体、自媒体和车主。

以影响较大、处理时间较长的车主韩某为例。2019年5月,其在特斯拉官网购买了一辆官方认证的二手ModelS,后经鉴定该车属于事故车。韩某以此为由向特斯拉提出退换遭到拒绝,遂将特斯拉告上法庭。经历一番波折后,2021年9月16日,法院二审驳回特斯拉上诉,认定其存在欺诈,应退一赔三,共计退赔151.88万元。这场长达700多天的案件二审判决后的不到半月内,韩某被特斯拉起诉,理由是侵害公司名誉权,并以此向韩某索赔500万元及维权支出5万元。特斯拉认为,韩某自2020年年初开始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不少言论构成了对该公司的诋毁、贬损。

除了韩某之外,上海车展车顶维权的张女士、温州特斯拉车主陈先生也都被特斯拉告上法庭。而且,除了车主,一些自媒体同样是特斯拉法务部关注的对象,比如网络大V“蔡老板”就在今年被特斯拉以名誉纠纷告上法院,同样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侵权损害近500万元。

网上发言应谨慎

不提品牌仍被诉

当然,在“硬刚”车主方面目前特斯拉已经并不是独行了。比如理想汽车法务部就在9月15日开通微博并送出第一案。虽然理想法务部的第一案并不是针对车主,但非常值得思考:9月13日晚,“我是你的虾爬爬”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条关于品牌方要求降低质量标准的帖子并配有四张车用零配件照片。在行文中,这位网友并未提及品牌或其他有助于网友判断身份的信息,而在回复的评论中也表明,“其他就不说了,免得被公关”。而理想方面认为该帖内容被恶意曲解扩散。上述行为对公众形成误导,并对理想汽车品牌形象造成伤害。

我们再回到车主维权本身,燃油车因为技术成熟稳定,市场上也存在大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现了问题相对比较容易鉴定进而解决问题,但在进入新能源时代后电动车上搭载了众多的传感器和先进的智能技术,车辆数据的掌握权往往是在厂家手里,而市场上又缺乏能做电动车鉴定的第三方机构,这就让车主维权的道路相对狭窄。

同时,又因为互联网及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一些事情很容易通过网络上的传播获得极高关注度,甚至演变成一场网络“狂欢”。而这种热度又会引发观众和维权者本人情感的宣泄,做出非理性的“越权”行为。就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西安车主堵门事件中,店方的一名工作人员就告诉记者,刚开始车主还能相对平静地表达诉求,但因为来的人比较多,都在拿手机拍,就等于一定程度上把车主架在那儿了,所以才演变成后来那样。

所以说,一旦被放大的网络情绪裹挟着去处理事情,往往是非理智的,甚至还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在理想事件中,虽然网友并未提及品牌,但仍被理想方面认为“侵权”。

依法维权

比发表过激言论更有效

面对车企法务部门日益主动的“出击”,车主在维权时该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对车企“侵权”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包括企业)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需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有损害企业名誉的过错,目的是“抹黑”企业形象;二是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侵害企业名誉权;三是结果造成了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四是这种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他建议即使在网络上发表对事件的看法,也要尊重事实,勿散布不实的言论,勿用一些侮辱、诋毁的言语故意损害企业名誉。

车主维权时,可向消协求助、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媒体举报、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向法院提出起诉。并且注意保留车辆购买发票及汽车三包凭证、维修发票、维修记录等单据,对销售人员的承诺进行录音、维修之前拍好需维修部件的图片和视频。这些措施都比在网络上发表不理智、过激的言论更有效。 华商报记者 江小红

《车主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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