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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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养老 颐养老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

利用社区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

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

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满足无障碍信息交流需求

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

组织开展文体娱等活动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和情绪疏导等服务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后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对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发展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实施。

适老化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满足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的需求,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等提供便利。

利用社区闲置房建设助餐服务点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乡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情况,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

(一)合理布局助餐点,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二)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综合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采取上门探访、电话询问等方式,为高龄、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服务。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

(六)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在社区建立嵌入式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等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应当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便捷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先进技术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负责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等级认定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高养老护理员服务水平。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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