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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提请审议

对大数据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便利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下称《条例》)。《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发展应用,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智慧课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在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决策、智能化医学设备、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加快开展网上预约、咨询、挂号、分诊、问诊、结算以及药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网络医疗服务,建设和推动互联网医院平台向基层延伸,加快数字医联体建设,推广远程医疗,开展区域一体化信息联通、共享服务,拓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空间和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推动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促进健康养老服务智慧化升级,满足个人和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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