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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死刑

主犯精神病鉴定申请未获支持

备受各界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于9月20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刑事裁定书》显示,主犯洪峤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仍未获支持。

>>女大学生被男友纠集他人杀害

2020年7月9日,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离开南京居住的小区后失联。据媒体报道,7月13日,身为男友的洪峤还曾陪李某月父亲前往马群派出所报案,并声称被害人“偷走了他5万块钱”。

7月17日,李某月父亲接到南京警方通知,女儿已于失踪当日晚到达云南西双版纳。

8月4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警方通报,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峤(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峤、张晨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泽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遗体。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峤与张晨光、曹泽青在南京合谋,张晨光、曹泽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掩埋。

>>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 要做精神病鉴定

今年7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案,主犯洪峤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张晨光、曹泽青分别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检方指控,本案基本情况如下:2019年11月,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因产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的想法,并找张晨光、曹泽青协同杀害李某月。3人策划并准备了摄像机、头盔、迷彩作训服、单目夜视仪等作案工具,并反复演练作案方法。2020年7月9日,张晨光、曹泽青在云南勐海县普洱茶公园树林内挖坑,按照预先演练的步骤徒手扭断被害人颈椎,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洪峤上诉云南省高院,请求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洪峤的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对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有异议,并提出受同案张晨光、曹泽青的供述诬陷。3.一审在线视频开庭审理,程序违法。4.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做司法鉴定。

>>二审称平时无异常 不应进行精神病鉴定

洪峤的辩护人提出,未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存在影响一审定罪量刑的情形。辩护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查清事实后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因其他因素影响先入为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意见主要为:1.人民法院决定视频连线开庭审理,庭审方式不违法。2.建议对洪峤及辩护人所提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3.二审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线索、材料的情形。

对辩护人申请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云南省高院称,经查,洪峤家族并无精神病史,洪峤在其平时的学习、生活过程中无异常表现,关于案发过程的供述和辩解,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表现出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洪峤未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洪峤的辩护人二审当庭出示两份材料,请求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审查,该两份材料系洪峤父亲战友的证言和医师个人出具的意见,所反映情况不能证明洪峤作案时精神状态,且与洪峤现实情况不相一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云南省高院予以支持。

>>死者父亲:“宣判时我感觉他人都瘫了”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在宣判后告诉记者,他对此次二审结果表示满意,会带着判决书去女儿墓前祭拜。“洪峤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席了宣判,我感觉他人都瘫在那里了,他应该也知道自己会有这样的一个结果。”李胜表示,“后面还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直到洪峤被执行死刑之前,我都不会松懈,会一直坚持到正义降临的那一天。”

李胜此前介绍,为避免睹物思人,导致伤心,女儿入土为安时,家人将她的照片、首饰等都安放在墓中。近日,他在短视频平台发声称,有部分网友对他和死去的女儿实施网络暴力。但他告诉记者,自己目前不想起诉这些网友,只希望等待洪峤的死刑执行,“那之后,我和妻子才能恢复以往的平静生活。”

近3年间,李胜夫妇无数次往返于云南与江苏之间,并不时通过微博、短视频介绍案件进展与内心感受。与之相反,洪峤的父亲洪勇始终没有对儿子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解释。 综合《北京青年报》、红星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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