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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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个罚款事项将取消或调整 事关这些领域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罚款

下调罚款数额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停靠

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

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等行为的罚款

下调罚款数额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等行为的罚款

取消;通过监管,督促改正

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驾驶员证

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

下调罚款数额

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

取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行为的罚款

调整罚款数额计算方式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未有效管理其职业人员等行为的罚款

取消;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等行为的罚款

取消;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

>>政策解读

取消或调整53个罚款事项

出于哪些考虑?如何进行监管?

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决定》的内容有哪些,取消和调整多少个罚款事项?

答:《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包括公安部1个、交通运输部12个、市场监管总局16个;调整24个罚款事项,包括交通运输部19个、市场监管总局5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二是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罚款取消之后,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

答:《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3.24个罚款事项是怎么调整的,有什么考虑?

答:调整这24个罚款事项的主要方式是下调罚款数额。落实这些调整措施,要把握三个重点。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裁量权的规范、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了罚款,而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只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其他行政处罚,而没有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要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依法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设定罚款。

三是科学确定罚款数额。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要加强协调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4.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如何确保《决定》真正落实?

答:《决定》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有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专家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

清理不合理罚款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

清理不合理的罚款事项,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为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确保行政机关有效规制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不合法、不必要的措施带来的社会成本,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程。此次清理中的一些工作思路、做法,有效回应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值得总结和推广。

其一,《决定》取消一批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在标准化、产品质量这些重叠交叉较多的领域进行清理,并明确了如何制定替代监管措施,其推行将有利于减少法律规定的冲突,推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其二,取消对细微程序性违法的罚款,推动监管体系聚焦实质性风险。在一些情况下,仅对终端产品、服务进行监管是不充分的,法律规范也会从程序性规制的角度出发,对生产经营者提出诸如报告、建立档案、记录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然而,违反这些程序性要求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在不同的情境下差异较大。对一些涉及公共安全或属于关键控制节点上的程序违法,需要通过罚款来维护监管秩序,防范危险发生。而一些细微的程序违法,就不宜通过罚款来威慑,因为通过行政机关督促整改等方式,就可以达到监管目标。

这一改革思路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实质上是要求监管部门避免不分情景、事无巨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甚至以罚代管,而是强调用更加多元、系统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真正有社会危害的行为。这种基于风险、更具回应性的监管架构,有助于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秩序。 据国务院、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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