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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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不同罚”咋破解 罚款不合理咋清理?

如何规范

制定职责权限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权。

准确规定内容

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严格制定程序

制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履行相应程序。

加强管理

制定后要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纠正。

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这样清理

取消29个罚款事项

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

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下调24项罚款额度

都是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

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或出现监管空白的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着力破解执法简单粗暴、乱收费乱罚款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问题如何解决?

不合理的罚款规定怎么清理?

在29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围绕文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类案不同罚”问题怎么破解?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表示,当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等问题。“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对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并规定,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等。

意见还规定了诸多措施,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监督。

比如,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说。

哪些罚款事项要清理?

罚款不合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

徐志群介绍,这次取消的29个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其他方式达到监管效果。

赵昌华表示,这次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罚款清理工作中,我们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不简单地为了清理而清理。对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后可能出现监管空白确需保留的,不予清理。”赵昌华说。

徐志群透露,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部门如何落实?

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是群众接触较多的行政执法领域。吹风会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本部门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对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提出清理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明确需取消、调整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共45项。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之前,交通运输部按照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已先行对14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作出取消和调整。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魏东说。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按照国务院清理罚款事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本系统、本领域的罚款规定。这次清理涉及21项罚款事项,需要对4部行政法规和7部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修改工作现已启动。

许新建表示,取消或调整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监管。对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罚款的,将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替代的监管措施;同时,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调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我们将加强安全监管、压实安全责任、织密安全网络。”许新建说。 据新华社

交通运输部取消12项 下调19项罚款额度

交通运输部在这次清理中开展了哪些工作?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回答说,一是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坚持刀刃向内、真降真改,对清理工作全面进行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高效完成了清理任务。将清理工作纳入了同期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清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同步开展清理,将所提出的取消或者调整不合理罚款建议,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按立法程序处理,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

二是全面摸排、深度清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里面正式明确是31项。其中,取消的12项,主要是对通过其他手段可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事项,不再设定处罚;另外还有19项下调了罚款的额度,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情况,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下调罚款额度,兼顾了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三是转变方式、提升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管理变革,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监管规则,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意见》具体规定哪些针对性措施?

赵昌华说,我们在起草《意见》时,调研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定主体不明确。有时就同一事项可能有几个单位都制定了基准,一旦出现不一致则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时无所适从。二是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文比较随意,有的仅用部门普通文件形式制发,有的仅作为内部工作规范,未对社会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公正性。三是裁量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四是动态调整不及时。主要是缺乏明确的时效性规定,导致修订不及时,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一是在制定职责权限方面。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的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重复制定。二是在准确规定裁量内容方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细化量化行政许可程序,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征收征用事务委托实施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三是在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方面。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四是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方面。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五是在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方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同时,明确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

下一步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人徐志群回答说,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针对这些情况,《意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决定中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是调整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对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三是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后续监管措施是不是也将调整?

交通运输部在不合理罚款取消调整之后,相关的监管措施是不是也有一些相应调整?另外,下一步应该如何提升监管效能?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坚持清理工作与加强监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也是同步抓落实。在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加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效能。具体路径有这么几个:

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对通过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减轻相对人负担。

二是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方法。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进行业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三是切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协作监管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在这方面,目前我们与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新业态、道路运输安全、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了监管合力,也取得了实效。与此同时,我们积极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跨区域协作监管,目前已在联合执法和联合治超等方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地区协同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取消调整了哪些罚款事项?

这些罚款事项涉及的行为具有哪些特点?如何确保落实到位?未来是否还会继续压减罚款事项?

徐志群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将印发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并对涉及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罚款事项取消后,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徐志群说,在这里我还想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次清理的罚款事项只是第一批,接下来司法部将会同其他部门继续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了。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刀刃向内,勇于担当,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国新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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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扩大有效需求的政策举措,增强经济恢复发展拉动力;确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

会议指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执法畸轻畸重。一是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二是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必须于法于规有据。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有权不能任性,做事要合法合规,解决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各级政府要坚持过紧日子,各财政供养单位要勤俭办一切事业,腾出资金优先保障基本民生。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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