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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因病身亡 谁担责

跟团出游中因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损,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病身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7月,50多岁的郭某与家人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旅程第四天时,郭某在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旅客中的一名医生当即施救,导游也拨打了120、110,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郭某近亲属认为旅行社未告知旅游风险和注意事项、行程紧张、未安排合格的导游和随团医生、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配备急救用品、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存在诸多过错,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郭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事发时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身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健康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旅游活动,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且根据其家属陈述,郭某几年前便存在心律失常问题,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对死亡结果应当负主要责任。

某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规定告知郭某相关注意事项,未要求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故酌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杨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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