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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买课后培训机构“跑路”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向培训机构买课后,却遭遇商家关闭门店或“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李新元法官审理了30余位家长起诉某培训机构主张退还培训费的案件。

家长们提起诉讼称,在该培训机构预支付培训费给其孩子报名了早教英语课程,而对方2021年10月无故关闭经营门店,不再提供教学服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还剩余培训费,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某培训机构抗辩称,其关闭门店造成双方产生纠纷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原《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家长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先履行通知义务,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通知其解除合同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尚未解除。且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其不能经营,关闭店面,构成不可抗力,故其不应承担退款及赔偿损失责任。

该批案件经法官庭审后进行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分期退还原告剩余培训费。

法官提醒,该批案件虽然最终均调解结案,因目前这类案件存在逐渐增多的趋势,所以该批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以下法律问题应当予以明确,以利于消费者在类似诉讼中达到维权的目的。

一、消费者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培训合同

本批案件培训机构关闭门店造成双方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时间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消费者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培训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符合法律规定。

二、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培训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如何承担退款责任?

首先,如确因疫情导致培训合同无法履行,则疫情针对本案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或者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按照线上网课的价格收费。

三、消费者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在确认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此情形下的损失计算标准,消费者可以按照约定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没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且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向培训机构发出诉状副本之日双方合同即已解除。故消费者可以未退还款项余额为基数,自上述解除合同确定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剩余培训费之日止的数额确定为培训机构应当赔偿的损失。

此外,消费者还需要提高证据意识,在购买培训课程前,一定要查看、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等。在购买培训课程时,要妥善保存合同文本、缴费凭证等,以便有效地用法律武器维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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