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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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工作

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 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1日正式公布。《意见》指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发展居家社区以及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

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

聚焦提高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医疗服务可及性,《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等2项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推进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各地要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发展,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同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以及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

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

聚焦统筹利用医疗、养老等服务资源,优化服务衔接,《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完善价格政策等4项措施

针对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和运营面临的实际困难,《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等4项措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

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

聚焦扩大服务队伍,提高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性,《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等3项措施。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大力开展医养结合领域培训,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护理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综合国家卫健委网站、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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