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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提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任一行为时应事前问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办法》明确,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应根据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单独和合并采用以下问责方式: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书面检查;约谈、诫勉、警示;处分、通报;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此外,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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