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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化废料爆炸致78人亡700多人伤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7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未加强安全管理。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部分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锋等15名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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