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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判了

动物园删除人脸信息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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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将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野生动物世界单方违约,被判删除消费者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郭兵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但驳回了其关于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的代理律师麻策表示,基于这个判决,在进入小区大门或进入公共场所等场景下,强制采用人脸识别的方式是具有一定违法性的。“我们从来不反对人脸识别,只是反对滥用,反对没有给人选择的权利,或缺少同意知情或风险告知等操作。” 综合富阳法院官微、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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