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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穿睡衣出行被曝光

穿睡衣逛街的确不文明,但管理部门能否曝光不文明行为者的身份信息及肖像信息?1月20日,安徽省宿州市7位市民因穿睡衣出行被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曝光,引发网友热议。

>>现象

被曝光市民既有现场照,也有身份证照

1月20日,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宿州城管服务超市”上以“曝光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养”为题,公开曝光了一批不文明市民。曝光的不文明市民包括穿睡衣出行、不文明躺卧、不文明遛狗、占道经营、违规发放小广告、聚众打牌等,共有15个不文明市民被曝光,其中穿睡衣出行者占7个。被曝光者均为成年人,其中1位男性,6位女性。

华商报记者看到,所有被曝光的不文明市民,既有当时身穿睡衣、不文明躺卧、占道经营等现场图片(人物未打马赛克),还有每位市民的身份证照片(未打马赛克),照片旁对应有“姓名”(只有姓,未展示名)“身份证号”(只显示前6位、后三位,中间以星号代替)及“不文明发生地”(有具体路名)等信息。

1月2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致电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证实该消息属实。就华商报记者提出的此举的目的、意义及影响,宿州市城管管理局12319指控中心一工作人员称,她会将记者的问题向主管领导反映,让记者等待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中心一直未回复。

据了解,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早在2016年初,宿州市即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向“十大陋习”宣战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生活言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交通出行”等方面,找出了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车窗抛物”“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出店占道经营”“随意践踏绿地攀折花木”“张贴小广告”“穿睡衣上街”“闯红灯”等十项陋习,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发动群众开展“发生在身边的十大陋习抓拍”,通过街头、公园、广场等处的立式“曝光台”和媒体“曝光台”对陋习进行曝光,引发广大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广泛关注,倡导现代文明意识,引导广大市民形成良好习惯。

由于该话题引发广泛争议,华商报记者注意到,20日下午6时许,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官微公众号该文章已被删除。

>>市民声音

有人认为曝光有警示作用,有人认为不妥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此举是否合适?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部分西安市民。

西安某中学副校长黄伟称,睡衣顾名思义是在睡觉时才穿的衣服,是为了人在睡觉时舒服方便。外出穿睡衣,不利于人们良好的审美情趣的形成,不利于对青少年言行举止的公众化教育,不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城管部门对这种不良现象及时曝光,我认为很好,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穿睡衣上街不附合穿衣礼仪,对己对他人都不够尊重,社会影响也极不好!”西安市临潼区市民王女士同样赞成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穿睡衣上街者公开曝光。“这样可以起到很好警示作用。”

西安市民小何称,曝光实质就是一种公共监督的手段,比如现在某些红绿灯路口设立了闯红灯市民的照片曝光装置,这样既可以及时修正市民的不文明行为,也可以教导青少年和其他市民以正确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行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曝光不文明行为是好事,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我对此持赞成意见。”

西北政法大学大四学生小王则认为,穿睡衣上街确实不文明,但因此曝光不文明行为者的个人信息,她认为处罚过重。“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情节轻微的不文明行为,但并未影响或干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公开曝光其个人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而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此举也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称,对不文明行为就应该曝光。还有网友称,如果你是当事人,某天作了一个不文明的动作,就被媒体不打马赛克曝光了,可能这篇报道也会被你周围的人看到,这是一种什么体验?毕竟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穿睡衣出门,个人的穿衣方式是他们自己的意愿,不能太过苛求。

最新消息 1月20日21时09分,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称:因审核把关不严,今日我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曝光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养》信息,内容和方式欠妥。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改正,已主动撤下相关稿件,在此表示真诚道歉,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今后不发生类似情况。

专家观点:

曝光行为涉嫌侵权

对道德范畴的行为应使用柔性方式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认为,宿州市整治“十大陋习”专项行动之所以引发关注和争议,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陋习”的范围界定。这涉及到法律与道德、权力与权利的界限问题。在整治的“十大陋习”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例如“闯红灯”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是也有一些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乃至禁止的行为,而仅是涉及到道德评价的问题,“穿睡衣上街”即是典型。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明文禁止,那么公民就享有穿睡衣上街的权利和自由,相应地,相关政府部门就应当止步于自身权力的边界,尊重而不是干预公民的权利。因此,对于穿睡衣上街这样明显处于道德范畴的争议问题,管理部门不应当跨越法律的边界,动用公权力去加以评判和管制。

二是整治的方式方法。这涉及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前述“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是针对公民而言,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管理手段和处罚方式,例如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曝光所谓的不文明市民,损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政府部门应当避免使用这些“法外”的处罚或者“准处罚”措施。相反,对于不文明现象的整治,应当注重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来引导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的形成。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也认为,宿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权利越权越位,涉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民素质,本来是件好事,但宿州市城市管理局的方法手段存在问题。”柳孔圣称,曝光行为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制公民遵守某种行为规范的性质,却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的法律依据,针对的也是非违法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体现出的是法律意识不强、漠视公民私权、行使任性公权的人治思维特征。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实习生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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