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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零售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

慢病患者购药首次处方可半年更新

省药监局近日出台《关于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快速发展的意见》,推出九条措施助力药品流通产业发展,深化便民服务。

《意见》明确,简化审批环节,减少申报资料,对药品零售经营开办许可、换证、变更实行“综合申报、合并检查、并联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实行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实行“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行业协会可搭建联通医院系统、医生、云药房平台、社区药店、配送系统等平台,实施远程处方、远程审方和咨询服务,方便患者自主选择购药方式。

同时推出了一系列便民举措,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含中医)”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流通企业在保证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的条件下,可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兴配送方式零售药品。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可以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超市设置专柜或在大型公共场所内设置24小时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零售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可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药店每半年或根据患者处方变化情况对留存档案进行更新,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华商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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