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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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意见》 16条措施“织就”防高空抛物“安全网”

故意高空抛物或涉及故意杀人罪

明确高空抛物量刑尺度

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高空抛物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5种情形依法从重惩治

多次实施的

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上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坚持有案必立

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最高法:

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最高法出台16条措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明确刑事审判中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焦点1:故意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最高法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了抛物和坠物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焦点2: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株连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讨论中,北京大学教授尹田就表示,该类案件有损害后果、有受害人、有违法行为,但是谁干的不知道,因此因果关系不明,是处理的难点。

此前,在该类案件中的“株连式”赔偿也争议不断。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意见》强调,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3:物业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物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此次《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焦点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分担受害人损害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焦点5:发挥行政审判对惩治高空抛物的作用

《意见》还明确了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强调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审判长蔡小雪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研讨会上曾表示,在高空坠物抛物致人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涉及到公权力不作为的问题,就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解释,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补偿环节。也就是说,“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 据新京报

>>律师观点

多部门联动 共同推进落实尤为重要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认为,《意见》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分别从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预防、严惩犯罪行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四个方面,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意见》的颁布,充分体现国家将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以往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人,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事侵权处罚。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将高空抛物、坠物上升到刑法层面,无疑是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的严惩及预防。

赵良善介绍,此《意见》最大亮点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需注意的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需具备以下条件:比如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犯罪动机是为了杀害特定人才高空抛物的,客观上是高空抛物,而不是坠物。

同时,此《意见》还规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处罚较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但具体落实执行不能仅靠法院。”赵良善认为,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共同推进落实尤为重要。

华商报曾多次报道

呼吁“高空抛物入刑”

今年4月8日,华商报推出两个版的报道《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调查了发生在西安多个小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并对高空抛物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行采访。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学平认为,在刑事责任方面,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对于频发的高空坠物现象,华商报在持续报道的同时,也在探索寻找应对方法。华商报记者走访西安十余家小区,于6月12日推出报道《防高空抛物西安小区咋做的》,并开通热线就预防高空坠物征集经验、建议。

7月5日,华商报又推出《高空抛物可否入刑》报道,对高空抛物入刑问题采访相关专家进行探讨。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认为,我国刑法虽无相关高空抛物犯罪,但设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高空坠物”时有发生有肇事者获刑

今年以来,各地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6月13日上午,深圳某小区5岁男童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因抢救无效死亡。

■6月19日,江苏南京一名10岁女童遭遇高空坠物受伤。经查,该坠物为一名男童从楼上抛下。

■7月6日,深圳一住宅楼高空掉落的塑料瓶,致使一名女童头部受伤,当场昏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头部被缝4针。

同时,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也有多起案例。

■去年9月的一天,浙江舟山的周某回家时,楼道的电梯间正在更换广告牌,其中一块待安装的广告牌框靠着电梯放在地上。周某一时不留意被广告牌绊了一下。想到这些广告牌每周都要进行更换,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周某突然走进电梯拆下已安装的广告牌玻璃,扛着走到四楼楼道窗户口,将2块广告牌玻璃推出窗外,砸到了一辆车的车顶。当时,车主正在车里跟朋友视频聊天。

今年7月31日,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广东中山男子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感到不满,在4楼的阳台上往楼下扔冰箱、锅具、啤酒瓶等,还扔了几把菜刀。民警到场后,杨某不听劝解,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

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华商报记者 宁军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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