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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连线 河南“非法采伐兰草案”再审宣判

获判无罪 拟提国家赔偿

8日上午,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据介绍,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1丛3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卢氏县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秦运换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3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法院判处刑罚。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申诉。2018年5月,卢氏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决定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卢氏县法院表示,该案再审宣判后,法院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各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缴纳的罚金。另外关于国家赔偿问题,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据新华社

>>当事农民

被判缓刑期间带儿子西安治病得申请

昨日,河南卢氏县黄湾村的秦运换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难掩喜悦之情,为了这个宣判无罪,他们四位农民苦等了近半年。秦运换表示,自己曾在三门峡、灵宝等地做矿工十多年,后因体力原因返乡。因为赋闲,他就跟其他村民一道,进山挖药材,以补贴家用。2016年4月,因为挖了三株蕙兰,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查获。2016年12月,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秦运换表示,蕙兰在当地并不起眼,村民俗称兰草,因为开花,村民们偶尔碰上,会挖回家栽种欣赏。他对“兰草”根本不懂,案发后,也是间接地看媒体报道,才知道自己很冤,因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收录的近400种植物中就没有蕙兰。所以,从2017年底开始,他联系了援助律师不断进行申诉。今年5月,他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

秦运换表示,缓刑期间,他吃不好、睡不好,要定期汇报行踪,还要参加义务劳动,不能外出打工。上高中的儿子因患病休学,他不得不向相关部门报备,申请获批,带儿子到西安,在原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看病,家庭经济非常拮据,秦运换认为这和这场最终证明自己无罪的官司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他正和律师协商,准备正式提出国家赔偿。

>>再审法院

坦诚认错 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昨日,卢氏县法院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2017年4月,法院就承诺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兰草案,回应舆论关切。“今天我们宣告秦运换等4位当事人无罪,就是履行当初的承诺,以坦诚的姿态承认自己的错误,以公开的方式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卢氏县法院表示,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错误。我国在1980年12月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国务院于1996年9月发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1999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据此,可以认为,我国认定《华盛顿公约》中规定的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重点保护植物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而本案涉及的罪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344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

本案审理中涉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理解适用问题。有关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出现了错误。经原审被告人申诉,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故依法予以纠正。

>>专家说法

有标本意义 相关公检法应承担错案责任

昨日,国内资深法律人士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蕙兰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这种最显而易见的基础法律问题,导致了一个错误的有罪判决。

当然,目前卢氏县法院能够直面、纠正错误判决,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释明,本案判例不仅对国内类似案例具有标本意义,而且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最大的尊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针对本案的国家赔偿问题,曾杰表示,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针对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对于已经作出错误判决的案件,赔偿的义务机关就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但是,秦运换是被判缓刑,并未被羁押,因此缓刑期间就不用赔。但是在2016年4月22日被抓后和2016年10月27日判决之前,如果其被错误羁押在看守所,则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曾杰认为,本案相关侦查机关公安局,公诉机关检察院,审判机关法院的相关部门,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错案责任。 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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